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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重点优抚(五老)对象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10-12 23:31:57  作者:妈祖城网  来源:妈祖城网  文字大小:【】【】【
简介: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24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 ...
关键字:北岸开发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24号)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我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经研究制定《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重点优抚(五老)对象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24号)精神和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属地管理;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3.与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4.严格标准、量入为出、保障适度、逐步调整;

5.与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  医疗补助对象

第三条  可享受医疗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为具有本区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1.重点优抚对象,即非旧伤复发、未参加工伤保险、没有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残疾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2.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上述二项规定人员以下统称为医疗补助对象。

第三章  医疗补助办法

第四条  医疗补助资金采取部分发放和建立基金统筹使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即

1.部分发放:个人补助资金年标准的30%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医疗补助对象,用于其平时的医院门诊开支;

2.建立基金统筹使用:个人补助资金年标准的70%统筹建立本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医疗补助对象大病医疗补助基金。

以上二项的医疗补助费领取实行优抚(五老)医疗补助证登记制度。

第五条  医疗补助基金的支付范围:医疗补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大病累计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应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补偿范围。

第六条  根据区情,我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定点医院设在忠门卫生院。

第七条  根据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住院的医疗补助对象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及城乡医疗救助后,剩下个人负担的可报住院医疗费均按50%比例给予医疗补助。

一次住院医疗补助费封顶线为5000元,医疗补助对象当年度住院医疗补助费累计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第八条  医疗补助对象大病累计医疗费用是指: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医疗单位诊断的,不需住院治疗,但要长期门诊医疗才能治愈、控制、减缓病情的疾病,在一段时间内,累积医疗费用总额。

建立医疗补助对象健康卡片资料,掌握医疗补助对象大病病种及年花大病累计医疗费的基本情况,为大病累计医疗补助费报销提供依据。

医疗补助对象大病诊断证明书由忠门卫生院出具。

困难的医疗补助对象大病门诊实行医疗费代垫机制,即困难的医疗补助对象直接到区社会事务局开具根据病情填写一定金额的《大病门诊医疗补助费代垫审批表》,然后去忠门卫生院看病拿药,下次需再看病时,需出具上次看病的药品清单和发票并审核后抵帐。

大病门诊累计医疗补助费按可报医疗费总额的70%比例予以报销,当年度累计大病门诊医疗补助费报销总额不超过2500元。

第四章优抚医疗补助费报销程序

第九条  住院医疗补助费报销程序:申请住院医疗补助的对象需当年度填写《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五老)医疗补助申请表》,如实提供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开具可报医疗费用总额凭证和优抚(五老)医疗定补证、户口薄(或身份证)等,最后到区社会事务局报销城乡医疗救助费、住院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  大病累计医疗补助费报销程序:大病累计医疗补助的对象提供忠门卫生院门诊病历卡、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大病门诊可报医疗费总额凭证,优抚医疗补助证(或定补证),到区民政局优抚股报销大病门诊累计医疗补助费;有开具区社会事务局《大病门诊医疗补助费代垫审批单》需进行抵帐。

第十一条 由委托人代办核报医疗补助费的,需持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五章  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医疗补助对象凭优抚(五老)医疗补助证、重点优抚对象定补证或“五老”人员定补证及身份证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补助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补助对象在忠门卫生院住院或门诊期间,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1、        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

2、        免收挂号费;

3、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CT、胃镜、彩超、生化全套、免疫发光)、手术费给予减收20%优惠。

第十四条  承担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医疗补助对象支付按规定应当予以减免的费用。

第六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五条  现阶段财政部门按照本区补助对象每年每人600元的标准筹集补助资金,并按省、市、区三级分担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区经济发展局应建立医疗补助基金专户。区社会事务局应设立医疗补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第十七条  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事务局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经济发展局等有关部门应对医疗补助基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补助基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并尽量做到当年平衡、超支不补、节余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医疗补助工作在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由社会事务局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条  经济发展局会同社会事务局制定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审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一条  社会事务局要加强对提供医疗补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补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大病累计医疗补助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社会事务局会同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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